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委员会推行类案检索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8-10 19:16:51> <来源: 天涯法律网 >

琼检发办字202155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高检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结合省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类案,是指与在办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检察机关作出终局性处理决定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类案检索,是指对于拟提交省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检索,查找与在办案件相似的案例作为办案参考,并对案件处理意见与检索案例处理结果是否一致进行比较和说明。

第三条 对于拟提交省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检察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报告类案检索相关情况。

对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可能与上级院或本院作出的终局性处理决定相冲突的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时,办案检察官应当提交类案检索情况报告。

第四条 办案检察官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例范围及优先级顺序为: 

(一) 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 高检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三) 高检院各检察厅发布的典型案例;

(四) 省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五) 省院各检察部发布的典型案例。

办案检察官检索类案时,应当一并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类案检索实行权威性优先原则,检索时应从第一款范围逐级逐项进行,已经检索到较高顺位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类案。

第五条 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者案情简单,没有检索必要的,办案检察官可以不进行类案检索,但应当在议题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六条 办案检察官应当在议题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专列一项类案检索情况,对检索的主体、时间、途径、方法及结果、类案的来源及案件要旨和参照适用、参考办理的情况及相关理由等内容进行列举和分析。

第七条 类案检索实行关联度优先原则,应当优先考虑与在办案件在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的关联程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优先级顺序进行分类检索,并将检索案例与在办案件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以及是否参照适用或参考办理。

第八条 检索到的类案是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办理,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的类案是高检院及其各检察厅、省院及其各检察部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参考办理。

对于检索到的类案,办案检察官认为有正当理由不参照办理或不参考办理的,应当在议题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九条 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优先参照或参考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顺位较高的类案处理。

同一顺位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应当结合案件相似度、类案处理时间、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条 办案检察官可以借助高检院案例库、检答网、检察内网等平台开展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办案检察官应当将检索案例全文作为附件与议题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经检索没有发现类案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在议题报告中写明。

第十三条 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及新类型案件应当检索而未检索的,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要求或提醒办案检察官进行类案检索。

第十四条 对于省院办理的经检索没有发现类案但具有类案指导价值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作为典型案例,办案检察官应当在案件处理结果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参照高检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编写案例分析报告,高度提炼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评议意见、法律适用等,提交省院典型案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或者分管院领导审批发布,同时报送高检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省各级院参照适用本办法。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1618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