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法院判了!车主和实际驾驶人共担责……

<发布日期: 2024-04-25 16:50:27>

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锦山法庭审理一起涉无牌、无驾照、醉驾、无保险交通事故纠纷。

据了解,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文昌冯坡镇,因当事人小刘未持有驾照,且在饮酒后带着小何骑行摩托车撞到了老黄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小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老黄无责。经过司法鉴定,老黄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十级伤残。事发后,小刘仅垫付了35000元医药费,未进行其他赔偿。于是,老黄将小刘、小何和小何的父亲老何告上了法庭。因摩托车未登记上牌,且未投保交强险,庭审中,针对各自应负的责任和摩托车的权属,三位被告人展开了“极限拉扯”。

“电话里承认,

事后又反悔,车主就是你!”
因老黄将几个老乡一起告到法庭,几位老乡针对这个事故还开了会。后面,小刘的父亲在电话里说:“车主呢,大家都知道,是老何的。”老何也表示“对”。且老何也在电话里对摩托车造成损坏的情况表示:“车子你说值钱也不值钱,要你们来赔偿我,也不值几个钱。”
小刘在庭审中主张,既然老何在电话里两次都承认这个车是自己所有的,那么就这个交通事故应由车主负责。而且,自己醉酒驾驶的原因也是老何的儿子小何撺掇他喝酒的,所以不应就该事故负责。

“没逼你喝酒,

无证骑摩托,责任你全担!”
老何则认为,这个电话录音确实是真的,也是老何自己真实的想法,但是车子没有上车牌,没有去登记,就不能说车主是老何。而且小刘说是小何撺掇他喝酒的,更是无稽之谈。事故发生当时交警做笔录的时候都没有讲这个事情,现在开庭了,为了可以少赔点钱反而说是小何让他喝的酒。退一步说,这个责任也应该几家人一起分担。

“丝剥茧定责,

逐个问题回应,法官这么判!”
关于车主是谁,一审认为,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摩托车没有上车牌,没有经登记的所有权人确为事实,但根据小刘提供的电话录音,老何针对摩托车损害的赔偿问题和小刘父亲老刘表示摩托车车主是老何后,老何回复“对”,那么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老何系该摩托车的车主存在高度可能性。在老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车主是老何。
关于事故责任,鉴于伤者老黄将小刘、小何、老何都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全部损害”,而小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9第2款“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未给摩托车购买交强险的车主老何和实际侵权人小刘,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小刘无证饮酒驾驶,过错较大;老何没给摩托车上牌照,没给摩托车买机动车交强险,在小刘没有驾照还喝酒的情况下未尽到保管机动车的义务,过错较小。因此,小刘在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老何承担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内剩余的30%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损失,鉴于小刘负事故全责,以及小刘不能证明自己饮酒后驾驶系小何导致的,应负剩余的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刘和老何均不服,均认为应由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均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一审对机动车所有人以“高度可能性”确定权属以及各责任人分担的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恰当,维持了一审判决。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