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度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 2023-12-18 16:38:2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海南飞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毛某、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 键 词
 

分期履行  执行和解  纾困解难


案情概要
 

2014年4月2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与浙江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简称《贷款合同》),约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向浙江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3亿元,用于安吉风情小镇旅游综合体一期项目建设,《贷款合同》还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同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浙江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浙江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14宗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在建工程(78套房产)为上述《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此外,毛某、应某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旅游市场萎缩。2022年1月14日,因浙江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抵押财产在浙江,需异地执行,且土地使用权及78套房产与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的财产形成综合的商业体及配套,单独部分处置可能造成价值贬损。加之涉案财产属旅游地产,价值巨大,在市场行情低迷时整体处置不易成交。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系金融机构,需尽快回收现金,不宜接受实物资产进行抵债。恰逢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转变后旅游市场急速恢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和海南的旅游项目收入迎来了较好地增长,现金流日渐充盈,故案件承办人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更好的满足被执行人的日常经营需要,法院先解除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保证其公司正常运营。随后,案件承办人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充分给予双方自主协商和解方案的时间。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形成了最终的分期履行方案,在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后被执行随即按照履行方案自愿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其他部分按照约定分期履行,案件最终以执行和解方式得到化解。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对于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责,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纾困解难,助企业渡过难关。尤其是在执行阶段,不宜简单机械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强行处置,“一执了之”。对于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各类执行案件,需结合案情调整执行思路,积极促成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的方式化解纠纷,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 键 词
 

兼顾保护民营企业利益   善意执行  执行和解 助企脱困

案情概要
 

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分期向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4700.54万元及利息。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支付完第一期200.54万元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剩余总计4500万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国企,该案是其巡视整改的一项重要内容,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正在进行融资重组,海南二中院虽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土地、厂房和风力发电设备等财产,但其名下财产均因银行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抵押债权总额约1.2亿元,名下资产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如强制执行变价处置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进一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再难以得到完全保障。

鉴于上述情况,海南二中院从保护市场主体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出发,本着让申请执行人最大程度的实现债权权益,又不使被执行人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境地,努力营造自贸港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的目的,便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执行和解工作。经过多次反复的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底前支付1000万元后可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反映其对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970余万元的电费到期债权可供执行,促使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法院一方面及时将被执行人对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970余万元执行到位,另一方面敦促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通过筹措资金120余万元交纳至法院案款账户,一并及时将执行案款11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本金3400万元及利息达成了到2022年7月31日分三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为保障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经营所需银行账户的冻结。

在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奔赴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跟踪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融资重组进度,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节点,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融资重组成功后,提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本息合计3550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履行完毕确认书。至此,申请执行人4650万元的执行债权得以全部实现,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和解期间的融资重组焕发新的活力,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护市场主体就是保护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力量。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的过程中,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认识在全球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保护市场主体、保护生产力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在充分保障国企案件执行利益的同时,兼顾保护民营企业利益。因案制宜,因时制宜,坚持“留水养鱼”,灵活开展执行和解工作,积极能动司法,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权益得以全部实现,又使被执行人走出经营困境,将执行案件对于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在保护好国企申请执行人债权权益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的避免出现因一宗执行案件导致一个民营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不利境地,努力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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