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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群众检举、控告我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问题,应当受理"依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受理范围
对我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行为的控告;对我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
(二)受理程序
1、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要做好记录、登记。
2、分析判断检举、控告的内容是否属受理范围。
3、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本院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4、对本院副院长的检举、控告,由院长决定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5、对收到群众对本院及其院长的有效的检举、控告,及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海口、三亚市的区人民法院及其院长的检举、控告由海口、三亚市中级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备案。
6、对检举、控告下级法院工作人员重要或重大的问题,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调查核实。
7、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构成违纪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立案查处。对查无实据的,视情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解脱保护干部。
8、对于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当支持和保护。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查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证,诬陷、诽谤法院干部或破坏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必须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条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检举、控告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处理。属于本部门直接调查核实的,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对需转办的,必须迅速转办,不得扣压。
第四条 对上级法院转办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五条 对匿名的检举、控告,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检举的重要问题,又有具体线索的,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对没有具体事实线索,只是空扣帽子的,可不予受理。
第六条 要求报告结果的,必须报送: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如果被调查人确有错误,组织上责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书和处分决定。
3、控告人和被控告人对处理结论的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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