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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论典》及其影响(下)
2005-3-3
梅汝璈

    六 
    我们前面把《拿破仑法典》的历史渊源、组构成分和编制方式既约略地说了一下;现在且让我们看看它对于别国的影响。
    在德国《民法典》未公布(1896年8月24日)之前,《拿破仑法典》是各国民法典编纂最重要的,纵使不是惟一的模范或样本。它的影响之大,可说是世界上任何法典所得未曾有过的。但是世人对于这种影响虽知其大;然它究竟大到什么程度,却很少精密的估计。[21]我们为区画清晰起见,可把它分为两个时期来讲:①拿破仑在生;②拿破仑死后。
    (一)拿破仑氏在生时代
    拿氏对于法国《民法典》之制定既煞费苦心,他对于其推广传播,自亦不遗余力。凡氏武力所至,莫不《法典》随之。一方面,这固且是由于拿氏对于他的《法典》之优美完备有极端之信仰;它方面,他却也想藉法律之统一来保障他武力侵略的胜利。这种由于被动或压迫而采用《拿破仑法典》的国家,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第一类是《拿破仑法典》施行时已属于法国版图者。这里面包括比利时(Belgium)、卢森堡(Luxemburg)、巴纳丁各国(Palatine States)、菜因普鲁士(Rhenish Prussia)、吓茜打姆斯达(Hesse Darmstadt);以下均在莱因河(Rhine R.)之左岸。此外,尚有日内瓦(Geneva)、沙埃禾(Savoy)、裴德茫(Piedmont)及巴马(Parma)、裴亚缠差(Piacenza)、二伯域(Duchies)。
    第二类是由于拿破仑武力之征服而奉行其法典者。这里面包括意大利(1806年3月15日起)、荷兰(1810年10月18日起)、汉西亚诸城(Hanseatic cities,1810年12月13日起)、勃格大伯域(Grand Duchy of Berg,1811年12月17日起)。
    第三类是在拿氏威胁之下,自动采用其法典者。这里面包括韦士费利亚(Westphalia)王国(1808年1月1日起,是时Hanover已合并为王国之一部分)、巴登(Baden)、佛兰克佛(Frankfort)、那梭(Nassau)、渥梭(Warsaw)、诸大伯域(Grand—duchies)、瑞士之某几省、坦屹(Danzig)自由城、依里利亚(Illyria)王国及奈汨(Naples)王国。
    以上三类国家之采用《拿破仑法典》既多非出于情愿,故自拿氏失败之后,她们对于拿氏法典完全废弃者有之,增删修改者有之,继续采用者亦有之。[22]
    (二)拿破仑死后
    拿氏死后各国之自动采取其《法典》最值得我们的注意,因为这种的采取最足以表示《拿破仑法典》本身价值之伟大。
    我们知道,十九世纪是国家主义的时代;国家统一及国家复兴之种种运动,均曾如火如荼,再接再厉,并且都产生了光明灿烂的结果。在欧洲,有德意志、意大利、比利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及希腊六国之勃兴。在南美州,西班牙和葡萄牙之各殖民地曾得北美合众国之帮助而独立成为十五个自主国。在东方,日本、暹罗、士耳其及埃及四国都竭力摹仿欧化,冀自置于现代国际团体之列。以上二十五个新兴的统一国家,其人种及政体虽多不同,但她们却都曾努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的整个的民法典。这种以统一的、整个的法典来划一全国之法律生活或保障国内之政治统一的观念,可说完全是受了《拿破仑法典》的激刺、鼓励或暗示。[23]这是《拿破仑法典》最重要、最根本的贡献。只此一点,它对于那些国家的影响已经是不小了。除此之外,各国民法典在内容上和技术上受了《拿破仑法典》影响的为数也很不少;但是她们的影响之程度深浅却不一致。我们可将她们分为下列三类来讲:
    第一类是拉丁民族的国家。这里面包括南美洲的十五个共和国,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24]西班牙、[25]塞尔维亚(Serbia)[26]等国。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最深,有的几乎完全抄袭,连文字都没有多大的改变。例如拿氏法典第七条是:“私权能力与公民资格无关。公民资格之取得及保有,须依宪法之规定。”罗马尼亚民法第六条是:“私权能力与公民资格无关。公民资格之取得及保有,须依本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巴西民法第三条是:“关于私权之取得及享有,外人与公民同等待遇。”又如拿氏法典第八条是:“凡法国人均享有私权。”罗马尼亚民法第七条是:“凡罗马尼亚人均享有私权。”巴西民法第二条是:“凡人均有私权及私义之能力。”[27]其酷似之处,可见一斑。
    第二类是日尔曼民族及斯拉夫民族的国家(如德、瑞、奥、荷等)。这些国家对于编纂统一法典之热忱颇不一致;对于拿氏法典之摹仿心,亦较淡薄。这固且是由于民族文化之不同,然而她们对于拿氏和法国感情之恶劣,亦未始不是重要原因。是故她们不编纂统一法典则已,编纂则宁以普、奥两国的《民法典》为样本。所以《拿破仑法典》对于这些国家的影响,可说是微渺而且间接。然而我们决不能说它不存在。即如与《拿破仑法典》“分庭抗礼”的德国《民法典》,它关于“动产所有权之占有取得”和“所有权及占有权之契约转移”两种制度,却都放弃了其本国历来的习惯法而采取《拿破仑法典》上之规定。[28]
    第三类是东方各国。这里面,以希腊受《拿破仑法典》影响最深。她的《民法典》摹仿拿氏法典之程度决不在南美各国之下。例如希腊民法第九条是:“私权之享有与公民之资格无关。公民资格之取得及保有,须依《宪法》之规定。”第十条是:“凡希腊人均得享有一切私权。”我们试把它们同拿氏法典第七、第八两条比较一下,便知其“惟妙惟肖”了。土耳其1869年之旧《民法典》(即所渭Mejelle)原是冶宗教习惯和法律制度于一炉。但1924年5月1日颁布的新《民法典》则曾把宗教成分废除,而竭力摹仿《瑞士民法典》。它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可说是很小。埃及在1874年设立“混合法院”(Mixed court)的时候,便用的是法国法律。1883年她被英人占领时,法国法仍旧存在。英人虽屡欲更改,然均无甚成效。故今日埃及之私法可说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其实,埃及今日一切的文化、制度似乎都和法国最相接近,固不仅法律为然。日本在1870年明治维新的时候,其政府曾正式命人把《拿破仑法典》译为日文。1880年并请法人布赏那德(Boissonade)氏撰拟《民法草案》。布氏的草案多半是根据拿氏法典及其后之修正案。该《草案》在日本实际上几乎生效了十六年,因为它虽非正式的法律,却被当时一般法官当做“法理”或“原则”看待、援引。同时英美法亦为日本学府(尤其是东京帝大)所讲诵,而所谓“英美派”亦应时而生。当布氏《草案》1890年将交国会通过的时候,“英美派”坚持异议,遂酿成所谓“法国派与英美派之争”。然1896年《日本民法典》颁布时,其内容已非法国法,亦非英美法,而为德国法了,但这并非出人意料的事情,因为那时的日本对于德国的文物制度已经是醉心倾慕,竭力效颦了。至于我国民法典的编制,大都是参考日、德及瑞士法典,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似乎很少。
    智利法学家阿鲁凡勒茨(Alvarez)氏尝说,《拿破仑法典》所引起及代表之法典编纂运动,对于英美法之法典化和国际法之编纂均有影响。诚然,自某种意义言,阿氏之说并非全无真理,但是那种影响未免过于微渺,我们暂不具论。[29]
    从上面看来,《拿破仑法典》除了对于十九世纪法典运动有一最根本的贡献之外,它在内容上及技术上曾经直接发生过影响的,不下二十余国。至于间接受过它底影响的,更是不胜枚举。然考其所以能影响如是之大的原因,我们约可举出下列数端:
    (一)《拿破仑法典》不但是当时惟一之重要民法典,而且是以整个法典去统一全国民法的首次成功。因此,各国不编纂民法典则已,编纂则几乎必须以《拿破仑法典》为模范。固且,普、奥二国的民法典之产生也还很早,且有相当的完善,然而因为那时的普、奥都是小国,故不能如《拿破仑法典》之易引起国际之注意。[30]
    (二)《拿破仑法典》之形式及内容均甚完备,它的编制又是取法当时欧人所习诵的盖氏《法学阶梯》,故易受欢迎。
    (三)《拿破仑法典》之文字为法文,而法文在十九世纪几为国际间之普通语言;所以容易为一般人所了解。
    (四)《拿破仑法典》是以时代最伟大且最受崇拜之人物(Napoleon)而命名,故易引起人们之景慕、注意。
    (五)《拿破仑法典》自命为最合理性,且最富于平等观念及普遍性。因此,它不但能合十九世纪之时代思潮,且易为各国所仿慕、效法。
    (六)法国在革命后,教育上有极大的改革,尤其是大学教育方面。由于这种的改革,法国大学之法律教育遂特别发达,几执全欧之牛耳。他国负笈来学者,为数甚多,这点对于《拿破仑法典》之推广,亦不无关系。
    总之以上六端,其重要性虽不相等;然而它们对于《拿破仑法典》传播之广及影响之大,都有相当的贡献。
    作者本篇的目的只在说明《拿破仑法典》之历史、内容和影响,而不在批评其得失。关于《拿破仑法典》之优劣,作者希望异日能有机会把它和德、瑞等国之民法典比较的时候再详细讨论,因为优劣原不是绝对的,而是要由比较中得来的。因此,作者在本篇里除了一二处偶尔提及之外,对于《拿破仑法典》殊不愿作一般的、笼统的批评。
    注释:
*本文原载《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
本篇所讨论之《拿破仑法典》即1804年之《法国民法典》。按该“法典”之名称屡经改变,周折甚多。当其于1804年3月21日初公布时,它原称“Code Vivil des Français”《法国民法典》。到1807年9月3日它才正式改名为“Code Napoleon”《拿破仑法典》。可是1818年的法律又将它改回原称,仍名《法国民法典》。1852年3月27日法政府的命令却又把它恢复称《拿破仑法典》。然自1870年9月4日以后,法国政府及法院方面均以《法国民法典》称之。但在学术上,我们仍多称其为《拿破仑法典》。
[1]Wigmore,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Vol.Ⅲ,p.1031.
[2]如Dijon大学教授Eugéné gaudemet氏便不承认此说。阅氏撰:“Les Codification recentes et la revisi
 ondu Code Civil一文,载Le Code Civre du Centenaire(1904,Paris.)英译见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Series,Vol.Ⅺ,pp.286~307.
[3] 《拿破仑法典》对于十九世纪各民法典之影响,详见本篇第六节。
[4] 《拿破仑法典》对于《德国民法典》之影响,亦见本篇第六节。参阅Progress of Continental Law in the 
19th Century.pp.271~274.
[5]依氏生于十二世纪,时人尊之为“法学明灯”。“注释派”之产生多由依氏启示创导之功。
[6] 
巴氏(1714—1757年)非但为当时之法学泰斗,且其影响曾支配西洋法学界二百余年。时谚有云:“不懂巴氏学,不成法学家。”(Nemo jurista nisi Bartolista)有许多大学的《罗马法课程表》上都写明分为三部分,即“原文、注释及巴氏学说”。其势力之大,于此可见。阅Mac Donnell & Mason,Great Jurist of the World,pp.45~57(巴氏传略)。
[7]古氏生于1522年,卒于1591年;为法律史研究之“拓殖者”。传见Mac Donell & Mason,书同前pp.89,108。
[8]Wigmore,panorama of the worid’s Legal Systems,Vol.Ⅲ,p.1011.
[9]阅Hazeltine,Roman Influence on English Law;Law Quarterly Review,Yol.56,PP.19l—206;及Radin, Handbook on Roman Law,pp.477~479.
[10]杜氏之《民法论》为1694年出版,波氏之《债权论》为1761年出版。二书对于法国民法统一之影响甚大。参阅本篇注[14]。
[11]杜氏为法国当时最富理想且最高傲之法学者。他常说:“没有人能教我以法律。”(“Ego a nemine doceri
 ppssum”)其骄矜之慨,可见一斑。
[12]柯氏之所以自比为曲氏者,良以曲氏为优帝之亲信,《优帝法典》之成多出其力。柯氏之生平及其成绩俱见Mac Donell & Mason,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 pp.248~282.
[13]波氏之传略、著述及影响,见Mac Donnell & Mason,书同前,pp.447~476.
[14]康氏生于1753年,卒于1824年;法国革命时,氏迭任国会议员及司法界要职。1804年充法国大判官,其《民法草案》乃1796年正式出版。 
    [15]Tronche乃当时之大理院院长。Malleville是罗马法专家。Preameau为政府之司法行政长官。Portalis是海军法院推事,乃一和平稳健之哲学家。
    [16]见本篇注[11]及注[14]。
    [17]达氏生于1668年,卒于1751年。自1717年至1722年及自1737年至1750年,氏曾两任法国大判官,学识超卓,著述甚丰,其《全集》乃1759年出版。
    [18]《拿破仑法典》原文(乃迭次之增补修正),阅Paul Colin,Codes et Lois de la France,pp.1—365。Libraire Dalloz出版之Codes Annotes,V0l.1—4及Supplement(增刊)非但载有《拿破仑法典》全文,且逐条附以释义。是书对于立法理由和意见以及法院判例与解释,均搜集无遗,允称精制。英译本有E.Blackwood wright,The French Civil Code,(书中附有各修正案及译者注解。)我国商务印书馆出版之,《法国六法》,其第二部分即为《拿氏民法典》。但系由日文直译。非但译笔生硬陈腐,用字奇离荒谬,且多词不达意,处处与原文背驰;实一极端拙劣之译品。
    [19]这六条,我国常仿日例,译为“前加编”或“前加书”。原题为“Titre Pré1iminaire.De la 
Publication,des Effects et de I’Application des Lois en général.”
    [20]如Eugene Gaudemet氏便称《拿破仑法典》之简单为其巨大优点。他认为拿氏法典之所以优于德民法典者,亦正以此。阅Progress of Continental Law in the 19th Century,pp.286—307.作者主张:一部法典,与其失之过详,毋宁失之略简。因为法典不过是法律的网目,供司法者以绳墨,它决不宜,亦不能机械地将天下事事物物尽行列入,而使司法者无自由斟酌和个别应用之余地。关于这点,作者异日拟另为文发挥,兹不多赘。
    [21]阅Alexander Alvarez,Une nouvelle conception des études jurisdipue et de la codification 
du droit civil,pp.47—65;英译载The 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Series,V01.Ⅺ,pp.251—262.
    [22]阅Planiol, Traite élémentaire de droit civil, Vol.I.s129;Glasson,Elements du droit 
Français,Vol.I,∮15.
    [23]德国由于对法国之反感及受历史派之影响,所以自所谓“萨维尼与提波之大争辩”后,统一法典运动之进行,至为迟滞。但自1896年德国公布其民法典(1990年施行)及1907年瑞士公布其《民法典》(1912年施行)之后,全欧大陆各国都可说是被《拿破仑法典》所代表之统一法典的思想所笼罩,所征服了。阅S. W. Small,“the Thibaut—Savigny Controvers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Col.28,p.711 ff.及Progress of 
Continental Law in the 19th Century,p.253.
    [24]“与法国在人种上及历史上关系密切的意大利,她对于法国《民法典》之影响,感觉最为灵敏。”见Progress of Continental Law in 19th Century,p.270,“1865年(意大利)法典之倾向我国法典,那是很显著的。”见Planiol, Traite élémentaiae de droit Civil, Vol.I,p.52.
    [25]“1889年《西班牙法典》受《法国民法典》影响之程度,几与它《罗马尼亚民法典》相等。”见Progress of Continental Law in 19th.Centur y,p.270.
    [26]塞《民法典》乃1844年所颁布,原系摹仿1811年之奥《民法典》。但迄后迭次之修正(尤其是1864年的那一次),大都是以“拿氏法典”为蓝本,故它亦负有浓厚之法国色彩。阅Ivan Perich氏论文,载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Series,Vol.XI,p271.
    [27]Wigmore,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Vol.Ⅲp.1037.
    [28]试比较德国《民法典》第九三二条,九三三条,九三四条,及拿氏法典第二二七九条,第二二八零条。参阅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Series,Vol.Ⅺ.pp.272~274.关于讨论《拿破仑法典》对于《德国民法典》之影响及两法典之区别的名著,有Ernest Barre, Le Code civil allemande et Code Civil francais compares entre eux;Scherer,Principles diffdrentces enre le Code Napoleon(1804)et le Code Guillaume II(1900).
    [29]参阅Alvarez,The Influence of the Napoleonic Codification in Other Countries,载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Series,VOl,XL,pp.256—262.
    [30]见Ivan Perich论文,载前书,p.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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