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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权利与义务
 
  权 利 义 务
行政诉讼原告 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7、在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 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行政复议申请人 1、申请复议权,对复议裁决不服的依法享有诉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可以委托有关公民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辩论权。
5、申请行政赔偿权。
6、申请撤回复议权。
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有申请执行权。
1、接受复议机关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2、在复议过程中,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指挥的义务。


3、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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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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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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