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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吗?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中止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或执行后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申请人取得的执行财产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哪些手段进行执行?
  被执行人作为法人已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如何执行?
  几个公司的财产管理机构、银行存款帐户、财务收支核算均未分开的,在执行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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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地的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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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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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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