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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判决以前让被告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吗?
  对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该怎么办?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提交哪些文件和证据?
  申请执行有无期限限制?
  当事人应如何确定执行顺序?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吗?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中止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或执行后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申请人取得的执行财产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哪些手段进行执行?
  被执行人作为法人已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如何执行?
  几个公司的财产管理机构、银行存款帐户、财务收支核算均未分开的,在执行中如何处理?
  债务人失踪的执行案件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就仲裁裁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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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承办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执行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变更、追加的理由;
  (3)变更、追加的法律依据;
  (4)变更、追加的相关证据。
  其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采取原执行合议庭回避的原则,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另行确定合议庭或批转执行机构中的审查部门审查。
  审查合议庭或审查部门应在接受交办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出裁决。对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裁定书署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被执行人。裁定书应写明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对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变更、追加的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对变更、追加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变更、追加的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超过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上级法院不再受理。对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的裁定提起复议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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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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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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