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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公诉案件第二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
(审判委员会第78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庭前准备工作

  刑事诉讼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由原审法院移送上诉法院受理。案经二审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后,于二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案件决定开庭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如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二审法院羁押。
  2、在开庭10日前向检察院发送《阅卷通知书》,通知检察院派员阅卷。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检察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控告方提供新证据的,开庭前向被告方开示。没有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一般不组织开庭前证据开示。
  开庭前,承办法官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和庭审提纲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经核对出庭人员的身份并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情况。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指控)原审被告人(上诉人)XXX犯…罪一案。原一审案名中的“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称谓根据抗诉或上诉的情况确定。
  宣告案由:……(抗诉机关或者上诉人)因本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于…(时间)作出的…(案号)判决,于…(时间)向本院提起抗诉(上诉);本院于…(受理时间)受理本案。有关延长审限等程序上的情节也可以一并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三章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予以宣告并说明理由。
  6、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有翻译人员的,一并介绍和说明。
  7、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检察人员回避?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有翻译人员的,一并征询当事人回避的意见。
  8、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三、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和宣读原审判决书。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如有必要,法庭可以告知法庭调查的顺序。
  主持人宣布:首先宣读原审判决书。由法庭宣读原审判决书。法庭如认为没有必要宣读原审判决书的,也可以省略。
  2、控辩双方陈述。
  主持人宣布:……(抗诉机关或者上诉人)宣读抗诉(上诉)书。如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首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宣读上诉书或者陈述上诉意见。
  抗诉(上诉)书宣读完毕,再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或者没有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依次陈述或者答辩。
  3、讯问和发问。
  经征询确认检察人员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检察人员讯问被告人…。
  经征询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由辩护人发问。
  经确认当事人之间要求向对方发问的,经法庭准许,主持人指示当事人发问。
  法庭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4、庭审归纳小结。
  法庭应当根据全案的事实和原判认定的事实,结合控辩双方的上诉或者抗诉的诉辩意见,归纳控辩双方对事实的争议情况,并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
  在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重点的基础上,对全案的事实逐一、有序地进行调查。
  5、当庭举证。
  控辩双方根据当庭举证的具体要求当庭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6、当庭质证。  
  举证方举证完毕,组织质证方质证。
  7、当庭认证。
  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
  二审维持原判认定结论或者变更原判认定结论的,都应当说明理由。
  8、其他事项的调查。
  控辩双方申请调查其他事实和审查其他证据的,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或者审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9、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控辩双方应当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进行对等辩论。指示控辩双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当强调辩论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控辩双方要求发表辩论意见的,经法庭许可,发表辩论意见。
  4、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其发言。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检察人员和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检察人员和当事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检察人员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指示书记员:请将检察人员和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结果外,本判决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检察人员、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8、审阅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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