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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关于实行判后公开释明听证的规定》已于2006年4月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实行判后公开释明听证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有效监督审判工作,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判后公开释明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民商、行政案件裁判生效后的两个月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针对申请释明的问题向当事人作出释明的制度。
当事人逾期申请或者要求释明的问题不属于本规定听证释明范围的,转为普通申诉信访案件处理。
二、民商、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有以下疑义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释明申请:
1、认为证据运用不当,遗漏证据或者有证据证明的主要事实没有认定,影响裁判结果,要求释明的;
2、认为作为裁判依据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或者虽经质证但采信不当,影响裁判结果,要求释明的;
3、认为确定举证责任分担不当,造成裁判结果不公,要求释明的;
4、认为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影响裁判结果,要求释明的;
5、认为诉讼主体错误,没有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判决中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越诉讼请求,造成裁判结果不公,要求释明的;
6、其他要求予以释明的问题。
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中的某些文义表述不清的,可以直接向原承办案件的审判长和法官(以下简称原承办法官)提出释明申请,由原承办法官向当事人作出释明。
三、当事人申请释明听证的,不影响其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因当事人提出释明申请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申诉、控告的权利。
四、当事人要求释明的,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由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具体提出要求释明的问题,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材料一式五份,递交法院的立案庭。
立案庭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立案庭可以指定一名法官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案卷。
五、审查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决定是否受理。符合释明听证条件的,应当决定举行释明听证会;不符合释明听证条件的,转为普通的申诉信访案件处理。
立案庭根据主管院长的决定,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申请人。释明听证会一般在案件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举行。
六、听证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人主持,由立案庭庭长或者副庭长、原审判庭庭长或者副庭长以及主持人指定的其他资深法官参加,组成听证合议庭。由原承办法官到会向申请人释明。
七、申请人是公民的,其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
八、释明听证会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举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听证会进行全程录像。
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外,释明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和媒体派员旁听。
九、对决定受理释明听证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决定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交原承办法官。原承办法官应当做好释明准备工作,必要时作出书面的《释明报告》。
主持人可以就申请释明的有关问题听取原承办法官的汇报,并指导原承办法官做好听证准备。
十、听证会首先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申请释明的事项,阐述理由,并可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原承办法官针对申请释明的事项逐一进行释明。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出补充释明的事项。承办法官根据补充释明的事项作出释明。
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询问申请人或者原承办法官,听证合议庭成员也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归纳释明听证情况,就释明问题发表意见。
释明听证会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主持人、申请人、承办法官审阅后签名。
参加听证会的法官应当注意司法礼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耐心、细致地作当事人的工作,禁止与当事人发生冲突。
十一、释明听证后,应当立即评议。不能立即评议的,应当在听证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评议。
听证合议庭应当就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裁判结果以及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等方面,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释明听证的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1、认为释明听证已经对申请释明的事项作出了相应的释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释明意见书》或者释明听证笔录复印件;
2、认为案件符合复查条件的,决定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3、认为需要再次举行释明听证会的,通知申请人择日再行听证。
听证合议庭对当事人反映案件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者违纪情况的,应当转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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