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公 告

<发布日期: 2023-03-15 > <来源: 天涯法律网 >


(2022)琼73知民初18号


海南天网云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冠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 73 知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南天网云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冠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 183万元;二、被告海南天网云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冠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0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7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三、驳回内蒙古冠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6194.32 元,由被告海南天网云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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