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    管理办法    发布课题    立项课题    调研成果
  调研课题委员会成员
主 任: 曲鹏远
秘书长: 汪海鹏
秘 书: 陈 建
委 员:
王康寒 柏 伟 徐亚辉
范 忠 王志刚 张家慧
皮修雁 李 庆 熊大胜
高江南 陈承洲
院外委员:
郭修江 李汉军 毛卫民
张 卫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课题项目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2002年6月18日院课题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激励全院干警开展调研活动的热情与积极性,加强对调研课题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课题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调研成果质量,规范调研成果的表彰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调研课题委员会为组织实施课题项目管理、评审、鉴定、利用、奖励的职能机构。
  第三条 课题项目以我省法院审判实务、执行工作、法院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疑难复杂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研究探讨法院改革、体制创新和理论创新。
  第四条 课题项目的主要范围。院党组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点工作;最高法院下发的调研目录或组织开展的专项调研;省相关部门发布的科研课题。院课题委员会根据上述范围,每年公开发布1--2次课题项目要点。
  第五条 课题项目的申报。院调研课题项目要点公布后,本院干警或部门均可以个人或单位名义选题申报。选题既可以根据课题委员会公布的项目要点,也可以根据本人专长、兴趣选题。申报人应到课题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调研课题项目申报表》,按要求填写,注明本人近三年的主要成果及社会价值;所选课题的研究现状及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课题研究思路及进度计划;承担所选课题的基础条件及调研手段;最终调研成果形式(论文、调研报告、编著、译著、专著、其他);所在部门审核意见;课题经费预算等,在规定时间内向课题委员会申报。
  第六条 课题项目的批准立项。申报人申报后,课题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送课题组进行初评。课题组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立项的初评意见,并阐明理由。初评工作完成后,课题委员会适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告知申报人。
  第七条 课题项目的实施。课题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立项课题。实施课题调研一般是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应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影响正常工作。课题委员会负责立项课题实施的跟踪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课题项目的完成。申报人完成立项课题后,应及时将成果送课题组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人将课题成果打印15份报课题委员会办公室,由课题委员会组织评审。若评审不通过,申报人应按课题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待下次重新评审,但同一课题项目评审不超过两次。课题委员会委员的课题申报立项、成果评审,直接由课题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课题项目成果的使用。以个人或部门名义申报立项并通过评审的调研课题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个人或部门所有,但本院享有充分的使用权。所有通过评审的调研课题成果,课题委员会可作如下安排使用:
  (一)在省高院《特区法坛》刊用;
  (二)联系推荐公开发表或出版;
  (三)推荐参加各类研讨会和调研成果评比;
  (四)编辑出版《海南省法院优秀调研论文选》;
  (五)在全省各级法院举办专题讲座;
  (六)组织召开理论研讨会;
  (七)其他使用方式。
  申报人可自行联系发表、出版、参加研讨会和评比等。
  第十条 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课题委员会对已通过评审的课题成果,应有重点地组织转化利用,用以指导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对党组确定的需转化的课题成果,课题委员会与申报人应共同研究制定转化实施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跟踪指导、监督,定期向课题委员会报告转化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 调研成果的表彰奖励。为充分调动广大干警进行理论调研的积极性,形成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与导向,鼓励、激励调研成果出精品,对优秀调研工作者和优秀调研成果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的奖励:
  (一)课题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调研成果评比,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凡通过评审的项目课题成果、未立项但在有统一刊号报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的成果,均可参评。
  (二)承担重要课题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可申请或被推荐参加一次国内专题学术研讨会;
  第十二条 调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院课题项目调研和表彰奖励经费,由本院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主要是:
  (一)调研活动经费。申报人可根据课题性质、任务需要,向课题委员会申请调研活动经费。调研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完成调研所必须的图书资料费、复印资料费、省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及其他费用等,经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确需出省考察调研的,经课题委员会和所在部门分管院长批准,按正常公务出差处理。
  (二) 成果奖励费。经省高院调研成果评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3000元、2000元、1000元;获最高法院、省部级社科类调研成果评选一、二、三等奖的,发给奖金6000元、4000元、2000元奖金;获国家级社科类调研成果评选一、二、三等奖的,发给奖金10000元、8000元、6000元。
  (三)奖励双稿酬。凡发表于有统一刊号报刊上与法院工作相关的调研文章、案例分析等,另发给与报刊社相等数额的稿酬。
  (四)讲座酬金。调研成果人经安排举办专题讲座的,每场发200--400元的讲座酬金。
  (五)著作出版资助费。已通过评审的课题成果形式为著作的,或未申报立项但出版社已决定出版的,著作人可向课题委员会申请一定的出版经费。
  本办法由课题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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