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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所得补偿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 出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 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 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 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时间:2002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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