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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股东出资成立,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两股东均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帐面上划款出去用于个人购房。问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如果是有相关借款凭证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问:对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定性有否影响?

    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 公爵

    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挪用资金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因此,是构成侵占还是挪用,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来分析,而经过公司同意的借款行为本身就不构成挪用,因为借款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非法的挪用,而如果以借款无名,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仍然构成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的,不以借款或者侵占的手段是否合法,而是看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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