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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口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龙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容美明,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文盲,木工,住三亚市崖城镇高岭村6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容其章,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木工,住三亚市崖城镇高岭村2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0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美明、容其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国柱,被告人容美明、容其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2月10日凌晨零点20分许,被告人容美明、容其章在海口市秀英小街喝酒后搭乘被害人邵国强驾驶的“摩的”往滨崖路方向行使,路上两被告人用黎族话商量抢劫该乘坐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当车行驶到滨崖路农垦中学附近时,被告人容美明、容其章示意司机停车,并由容美明对该“摩的”司机进行殴打,容其章抢过摩托车发动后直接撞向“摩的”司机,因该司机用手中遥控器将摩托车熄火,并大喊抢劫引来周围群众将被告人容美明、容其章制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容美明、容其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邵国强的报案书及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容美明、容其章的在案供述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美明、容其章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在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容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2月9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容其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2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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