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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口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龙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先湖,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汉族,大专文化,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助理,住海口市龙华区金牛岭华侨食品厂。200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柏,海南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0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先湖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0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威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先湖及其辩护人林柏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底,海南源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黄海川向在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被告人林先湖提供海南达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凯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设立申请书、章程以及公司公章、法人私章等资料,要求被告人林先湖为达凯公司做一份验资报告,同时给被告人林先湖2万元的费用。之后,被告人林先湖在海口市南大桥底下以500元的价格找姚某为其伪造达凯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据。两天后,姚某在南大桥下新温泉酒店附近将伪造好的八张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新港分理处交款单(出票日期:2004年6月4日,收款单位:达凯公司,帐号:000534010000006485,八张现金交款单合计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邓孚卓交款单三张,金额分别为3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庞君国交款单2张,金额均为300万元;杨进发交款单2张,金额均为200万元;邓正明交款单1张,金额为200万元)交给被告人林先湖。随后,被告人林先湖根据八张伪造的交款单开出银行询证函及为达凯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交由黄海川转交给达凯公司。
  2006年12月13日,达凯公司会计王保强持上述八张中国建设银行海口新港分理处的现金交款单到银行查询核对时,发现八张现金交款单系伪造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先湖已将2万元赃款全部退缴给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先湖及其辩护人林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建行新港支行报案书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林先湖的供述,证人罗洁、王保强、许崇高、黄海川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海南达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材料、验资报告文稿,中国建设银行海口新港分理处的现金交款单,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先湖违反国家对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伪造银行存单,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先湖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还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先湖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爱兰
审 判 员 郑 志
人民陪审员 陈细明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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