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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琼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琼海法执字第123-2号

  申请人;王雨新,男,54岁,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海南金美椰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椰子公司), 现住所不详
  法定代表人;孟凡新
  申请人王雨新与被执行人金美椰子公司因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美椰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孟克非、庄丽敏、海南金美房地产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金美椰子公司的开办个人及单位,且开办时未按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注资,属于虚假出资,依有关规定,应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琼海法执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
  二、追加孟克非、庄丽敏、海南金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文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海南金美椰子产业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雨新的债务122035.47元及执行阶段的利息、诉讼费用等应由孟克非、庄丽敏、海南金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持有异议,请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执 行 员  何声琼
执 行 员  陈丁福
执 行 员  王夫中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昌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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