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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口 市 琼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琼山民二初字第7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北路22号。

  负责人周永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鸿,该行职员。

  被告海口琼山人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与被告海口琼山人民印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端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海口琼山人民印刷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以自有的商用票证印刷机1套、卷筒纸平版印刷机1部、罗兰四开双色印刷机1台、纸箱生产线1条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已在海南省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77.1万元。原告经多次索款未果,遂呈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77.1万元等。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口琼山人民印刷有限公司定于2006年4月14日前偿还欠款人民币77.1万元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对被告海口琼山人民印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商用票证印刷机1套、卷筒纸平版印刷机1部、罗兰四开双色印刷机1台、纸箱生产线1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0元由被告海口琼山人民印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定于2006年4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廖端明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岑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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