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以物抵债如何操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302条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以物抵债后,不足清偿的部分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管理的,退回给被执行人。
[关 闭]
本网页版面由
天涯法律网
制作维护 版权所有